1.《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二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3.《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201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主导、有关部门组成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日常事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负责”,《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56)第(二十三)项中“对未经依法许可的生产经营行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依《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查处(各相关负责市场准入许可的部门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
4.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举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5﹞78号)
第七条 对举报内容属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根据案件案值、案件性质和举报人提供的证据、线索价值及举报人在案件查处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确定。每个案件按案值的5%以下给予奖励,每案奖励金额一般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案值特别巨大的奖励金额可适当增加,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5.《福建省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闽工商规〔2013〕3号)
第七条 每个案件按罚没款5%以下给予奖励,奖金一般最高不超过5万元;案值特别巨大的,奖金可适当增加,但最高奖金不超过10万元。举报奖金=罚没款×系数。其中,“系数”由办案机构依奖励等级并结合办案实际情况确定,参照标准如下:(一)属于一档举报的:举报奖金=罚没款×(4-5%);(二)属于二档举报的:举报奖金=罚没款×(3-4%);(三)属于三档举报的:举报奖金=罚没款×(1-3%)。举报奖金小于100元,一般情况下不予兑付;举报奖金大于或等于100元的,原则上按照四舍五入以整百元为单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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